哈尔滨张秀丽被劫持构陷 家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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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点钟左右,张秀丽正在家中做饭,被一伙自称是检查暖气的人骗开门、进屋后绑架,并抢劫走电脑、打印机、手机、光盘等一些私人物品。张秀丽现仍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分局于五月二十六日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逮捕了她。

以下是张秀丽家属的申诉:

张秀丽在炼法轮功之前,患有关节炎和胸膜炎,非常痛苦,自从修炼法轮功后这些症状逐渐消失了,身体好了,人的精神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观,处处以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常对周围的人说要做好人,而且热心帮助身边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自己成为一个有口皆碑的好人。

而今张秀丽就因为炼法轮功做好人就被定为“有罪”,这不是太可笑了吗?

我们作为她的家属,多次要求公安部门公示进行非法抓人的法律依据及所犯的法律条款,但从未得到正面答复。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和信仰自由,更何况是信仰“真、善、忍”去做一个好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这没有错。难道社会还怕好人多吗!南岗分局这样无理的非法抓人,我们家属决不能接受!政府一直声称是一个民主法制社会,讲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请问张秀丽到底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条款?答案是没有。查阅的所有的法律条文,证实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能够证明习炼法轮功有罪。在政府所认定的14种邪教里,根本就没有法轮功。

“真、善、忍”是普世价值。修炼法轮功就是以“真、善、忍”为标准做好人,自己身心受益的同时也能善待他人,对国家和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在任何正常的社会,不仅完全合法,而且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在九九年之前的七、八年间,法轮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和好评,甚至在中国社会带动起了一股强身健体、道德回升的新风潮。奇怪的是,这七、八年来都没有人说“破坏法律实施”,怎么突然中共就声称破坏了法律实施?并且十几年来都没有人能说明到底破坏了哪个法律实施。所以就只有一个结论:修炼法轮功根本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对法轮功的任何诽谤和诬陷都是违法的,对法轮功学员的任何司法措施都是参与者的徇私枉法、知法犯法!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法轮功是一种信仰,是对真理的追求,是受宪法保护的。法轮功学员对“真、善、忍”理念的追求没有对社会构成任何危害,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没有危害性的行为是不能构成犯罪的。这不仅仅是对法轮功学员的依法保护,也是对所有公民的保护,是对一个有序合法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当有序合法的法律制度被破坏后,所有公民都将处在被用司法手段进行非法迫害的境地中。

纵观古今历史,助纣为虐、徇私枉法者都必将受到追究和惩罚,而且会殃及子孙。历史的教训还少吗?国家新出台《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命令或者要求,均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快清醒吧!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负责。

在此请相关的执法者能够秉承法律精神和道义良知,还张秀丽一个公道,也还自己一个公道。同时正告那些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的迫害责任人尽快悬崖勒马,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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